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近日,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2016年4月13日,阿某某与亚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阿某某将自己的一辆梅赛德斯牌灰色轿车,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亚某某,合同约定亚某某在2016年5月11日一次性支付给阿某某。”合同签订当日,阿某某便将车辆交给了亚某某。然而,亚某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购车款。阿某某多次催要均无结果。无奈,阿某某便一纸诉状,将亚某某起诉到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将此案移送委托到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询问和了解得知, 2016年4月13日,阿某某与亚某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完全合法有效,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其行为已给阿某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亚某某应承担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和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了解案情过程中,阿某某对人民调解员称,由于亚某某是他的朋友,他便将自己的车辆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了亚某某,如今已经八年多了,亚某某还是迟迟不支付购车款。阿某某越说越生气,情绪非常激动,言语有些过激。人民调解员见状,当即约好阿某某和亚某某,到诉调委进行面对面调解。
专职人民调解员,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充分听取了阿某某、亚某某的意见和诉求。然后,分别从情理和法规等多个角度,解释法律条文,剖析人之情理,并告知阿某某、亚某某彼此在交易时,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和情理疏导,使阿某某、亚某某,由当初的互相对峙,逐渐缓和到相互理解。同时,也让亚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存在失信的不妥。
最终,使阿某某、亚某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阿某某从合同约定的7.5万元,再给亚某某让利2万元。亚某某将5.5万元购车款,在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给阿某某4万元,剩余的1.5万元,在202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阿某某。如果发生任意一期逾期,亚某某承担违约金1万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还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一起长达八年多的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人民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