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近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温情调解,化解了一起外卖骑手配送外卖途中受伤引起的雇员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9日,甲以其受乙邀请来丙经营的快餐配送店(乙为丙聘请的店长,负责快餐店的具体运营事宜)担任外卖骑手。10月12日,甲以其在送餐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甲当即向乙汇报,乙派人将甲送至医院治疗,乙告知丙有员工受伤,丙通过乙支付甲医疗费2.2万元,甲的伤情经诊断为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完全断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损伤,10月23日甲治疗结束出院,伤情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鉴定有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因就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丙作为被告、乙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万元。
法院审理
案经审理,丙称其与乙有约定,新进员工一律先提供身份证由丙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方能上班,但甲来上班乙并未告知丙,乙也未将甲的身份证提供给丙为其购买保险,乙违规操作甲入职,另其垫付医疗费是乙称员工受伤,在未告知其是哪个员工受伤的情况下,丙是本着救人为本的原则才向乙支付医疗费说救人要紧,甲即便受伤是事实,其损失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对甲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如何受伤提出异议,同时认为根据甲的陈述其是骑行过程中单方摔倒受伤,则其个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拒绝调解,并对甲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申请重新鉴定。因甲只提供其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谈及入职,及事故发生当天,乙让甲上线接单,对事故发生情况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而乙又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承办人一行找到乙,向乙核实甲入职及受伤经过,经了解,甲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后甲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仍为十级伤残,三期略有改变。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承办人又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告知丙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也对甲进行劝导,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摔倒受伤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经与双方多次沟通交流后,双方差距越来越小,后又组织双方当面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最终,扣除丙已支付的2.2万元医疗费外,由丙分期支付甲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其中2万元在甲申请解除对丙账户保全措施后立即支付,余款3.5万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我们经常在街头巷尾看到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穿行在人海车流中的身影,他们的忙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长时间户外派送易出现事故,他们工作中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这要求我们的雇主或相关平台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撑起一片安全守护之伞;同时,我们的外卖、快递小哥,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蒋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