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针对“介绍嫖娼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一、法律与要件分析
1.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行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实现(《刑法》第359条)。
(2)主观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促成卖淫活动,且通常与卖淫方存在利益关联(如分成、长期合作)。
(3)立场要求:需服务于卖淫者或卖淫组织者的利益(即“卖淫阵营”),而非单纯满足嫖客需求。
2.介绍嫖娼的定性
(1)单纯为嫖客提供信息(如场所位置、联系方式),且与卖淫方无意思联络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不构成犯罪。
(2)例外情形:若介绍嫖娼者与卖淫方存在利益共同体关系(如约定分成、分工合作),则转化为介绍卖淫罪。
二、介绍嫖娼的罪与非罪界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刑事审判参考》第367号案例),介绍嫖娼行为分为五类情形:
情形分类 行为特征 是否构罪
临时性介绍 临时起意,与卖淫者无联络 不构成犯罪
信息中介型 仅提供卖淫场所信息 不构成犯罪
引导嫖娼型 带领嫖客至卖淫场所 一般不构成犯罪
利益关联型 与卖淫者约定分成或合作 构成介绍卖淫罪
双向撮合型 同时联络嫖客和卖淫方 构成介绍卖淫罪
核心标准:行为立场(服务于卖淫方利益)及是否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三、司法实践的案例
1.刘某网站招嫖案(2025年,全国首例)
(1)案情:刘某创办“成都耍耍网”,为51家卖淫场所发布招嫖广告(含价格、联系方式),获利20万元。
(2)判决: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3)依据:网站广告直接促成卖淫交易,刘某与卖淫场所形成利益共同体。
2.陈某介绍卖淫改判缓刑案(2025年)
(1)案情:陈某介绍4名嫖客给卖淫组织者王某,收取600元分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二审改判缓刑。
(2)改判理由:
①系从犯,作用较小;
②初犯、退赃、悔罪态度好;
③无再犯危险。
四、对案例甲的行为定性
如案例甲的行为属于利益关联型介绍嫖娼,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1.主观故意:甲明知戊经营卖淫场所,仍支付嫖资并带卖淫女至宾馆,与戊形成共同促成卖淫的合意。
2.客观行为: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完成“联络—接送—交割”全链条撮合,超越单纯介绍嫖娼。
3.利益关联:甲从嫖客处收款后转交戊,实质参与嫖资分配(虽未直接获利,但促成交易闭环)。
结论:甲与戊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
五、量刑标准与刑事政策考量
1.立案与量刑标准(2024年司法解释)
(1)基本情节(处5年以下):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或涉及未成年人、性病患者。
(2)加重情节(处5年以上):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强迫卖淫、涉及未成年人5人以上等。
2.缓刑适用条件
(1)可能判3年以下 + 犯罪情节较轻 + 悔罪表现 + 无再犯危险 → 可宣告缓刑。
(2)禁止缓刑情形:主犯、涉及未成年人、累犯。
六、立法趋势与辩护要点
1.区分关键:
(1)若甲仅告知嫖客“某足疗店有服务”后离开,属介绍嫖娼(治安处罚);
(2)但甲全程参与交易,已实质介入卖淫环节。
2.辩护空间:
(1)主张甲系从犯(服务嫖客而非主导卖淫);
(2)强调偶发性、未获利(如900元系代付非分成);
(3)结合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缓刑。
总之,单纯介绍嫖娼不构成犯罪,但若与卖淫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或完成双向撮合,则转化为介绍卖淫罪。案例中甲的行为已突破介绍嫖娼边界,需以介绍卖淫罪追责,但可基于具体情节(作用大小、获利性质)争取轻判。
责任编辑 程东建 徐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