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近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钢筋单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承揽的某广场二期钢筋单项工程发包给乙以清包工方式施工。合同签订后,乙依约组织了施工。2020年1月22日,甲与乙就钢筋工程施工费用进行了核对,并向乙出具条据,丙也在条据上签字。条据载明:某二期工程钢筋价款暂定239万元(其中地下室钢筋量2126.11吨,按550元/吨计算;地上面积34884㎡,按35元/平方米计算),同时约定地下室钢筋用量以终审钢筋量为依据,增加部分按2000元每吨结算劳务费用,减少部分按550元每吨扣除劳务费用。2025年9月,乙以甲、丙合伙承包案涉工程,后两人仅陆续支付了上述暂定价款239万元,但迟迟未告知地下室钢筋终审结果,后经了解,案涉工程终审钢筋量经2022年鉴定为2245.849吨,根据2020年1月22日的约定,甲、丙还应支付乙钢筋增加部分的劳务费239478元,另还有部分点工未结算,因协商未成,将甲、丙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诉讼过程中,甲、丙称案涉项目系某公司承建,两人系项目部负责人员,甲与乙签订合同,甲、丙向乙出具条据,均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两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另条据约定钢筋量增加部分按2000元每吨计算价款中已包含钢筋价款,而钢筋系公司提供,故应扣减钢筋本身的价格,同时,终审报告地上面积也较双方核算时的地上面积减少有1500余平方米,相关价款也应减少。丙则认为地上面积终审虽有减少,但双方核算时并未约定地上面积以终审为准,钢筋量增加按2000元/吨是双方协商一致单价并不存在扣减钢筋价款一说。双方各执一词,且态度强硬,调解并未取得实效。承办法官并未气馁,通过类案检索,查明法院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甲、乙系某广场二期工程实际施工人,两人主体不存在问题。后经多方沟通,了解到条据中之所以约定钢筋量增加按2000元计算,系因丙有丰富的建筑经验,约定如经丙协调终审钢筋量确有增加,甲、丙按终审钢筋量对增加部分按2000元补贴给丙。鉴于此,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心平气和地协商,消除矛盾隔阂。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辛苦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承诺就案涉工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拍肩搂脖,高高兴兴离开了法庭。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青阳法院践行“青法先锋•典亮民生”党建品牌的一个缩影。下一步,青阳法院将继续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服务理念,让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蒋桂荣 作者系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