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结合2024年《指导意见》与2025年《细则草案》已将医保骗保治理推入“全链条刑事打击+量化行政追责+程序实质审查”阶段。202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涉案财物处置与行刑反向衔接,医保基金的保护已从“事后追责”前移至“程序性阻断”。
一、骗保定性的“双轨制”与量化红线
(一)机构骗保:从诈骗罪到“贪污罪+单位双罚”升级
1. 定性依据的实质性修正(2024《指导意见》第5条、第7条)
(1)不再争议“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医保基金系社会保险基金,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的规制对象,直接以诈骗罪(第266条)定罪。
(2)身份决定罪名升格:《指导意见》第7条首次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保基金,以贪污罪论处。死刑(死缓)条款重新激活。
2. 行政责任量化(2025《细则草案》第32-35条)
(1)21类行为量化认定:首次以“次数/周期”定义过度医疗。例如,同一患者30日内无指征重复同类检查≥2次,即属虚构医疗服务,无需再行鉴定。
(2)罚款基数调整:从“造成损失金额1-5倍”修正为直接按造成损失金额的1.5倍起罚(《细则草案》第46条)。
3. 案例支撑
【案例一:公立精神病院院长贪污案——2026年1月二审维持判例】
(1)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鄂刑终11号
(2)案情:宜昌市某公立精神病院原院长张某,指使医生将门诊患者编造为住院患者,虚开“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项目,骗取医保基金487万元。
(3)适用新法:
依2024《指导意见》第7条,不以诈骗罪而以贪污罪定罪。
依202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关于“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扩大解释,张某配偶名下无法说明来源的房产一套被认定为骗保收益转化物,予以没收。
(4)裁判结果: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及转化物1120万元。(审判长:援引2024《指导意见》第7条及2026刑诉法修改精神)
【案例二:民营康复医院骗保行政顶格处罚案——2025年12月执法】
(1)来源:江苏省医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医保罚〔2025〕47号)
(2)案情:南京某民营康复医院通过“挂床住院+伪造治疗记录”,骗取医保基金216万元。
(3)适用新法:
依2025《细则草案》第32条第(四)项,挂床住院认定标准明确化(连续3日无夜班记录即认定)。
依第48条双罚制:对医院处2倍罚款432万元;对业务院长处上年度收入40% 罚款(18.7万元)。
(4)处理结果:机构解除医保协议,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已立案)。
(二)个人骗保:首次实现“金额-期限”量化联动
1. 行政量化标准(2025《细则草案》第41条)
(1)400元以下: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
(2)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1个月;
(3)1200元以上或故意骗保:直接暂停12个月。
2. 刑事入罪标准(2024《指导意见》第6条、第9条)
(1)冒名就医、重复报销、转卖药品:一律以诈骗罪定罪。
(2)明知系骗保药品而收购、销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上游骗保人是否到案,不影响本罪认定(首次明确)。
3. 2026年新案例支撑
【案例三:冒用亲属医保卡案——2026年2月判决】
1.来源: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6)辽0103刑初45号
2.案情:2025年8-10月,被告人赵某持已故父亲医保卡,冒名在3家三甲医院开取高血压、糖尿病药品,价值4.2万元,部分出售牟利。
3.适用新法:
(1)依2024《指导意见》第6条,冒用近亲属凭证,同样构成诈骗罪,不以“亲属关系”出罪。
(2)依2025《细则草案》第41条,虽已刑事退赔,仍应承担行政责任,医保部门追加暂停联网结算12个月。
4.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医保基金4.2万元。
【案例四:非法收购“回流药”全链条打击案——2025年11月判决】
1.来源: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5)豫0104刑初876号
2.案情:被告人万某长期在郑州多家医院周边,向医保参保人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波立维”“胰岛素”等药品,加价销往外地,销售金额63万元。
3.适用新法:
(1)依2024《指导意见》第9条,即使上游卖药人未归案,仍可单独对收购者定罪。
(2)依2026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修改稿,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幅度脱钩:虽全额退赃,因职业收药,从宽幅度压缩至10%。
4.裁判结果: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四万元。
二、202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骗保案件的三大影响
(一)涉案财物处置前移(2026年刑诉法修正草案第142条之一)
1.重大突破:在侦查阶段即可对高度可能系骗保收益转化物的房产、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无需等待定罪判决。
2.案例应用:上述案例一中,张某配偶名下房产被查封并最终没收,直接援引该修正精神。
(二)行刑反向衔接强制化(2026年刑诉法修正草案第177条之三)
1.新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不刑不罚”。
2.2026年执法实例:
天津市医保局2026年2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津医保处字〔2026〕第0012号):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过度检查案,虽因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撤案,但检察机关依新法移送医保局,最终处以1.2倍罚款119.44万元。
(三)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强化(2026年刑诉法修正草案第56条)
1.新增: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须经侦查机关转换程序方可作为刑事证据。
2.提示:医保局飞行检查提取的HIS系统后台数据,若未履行见证人、电子签名认证程序,在庭审中将被排除。2025年温州某骗保案即因电子数据提取无见证人,导致300余万元指控数额未被认定。
三、被诱导住院者的维权程序升级
(一)民事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门槛降低”
1.2024《指导意见》发布会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被精神病”正常人在违背意愿情况下被强制住院、鉴定,即使无外伤,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依法支持精神抚慰金。
2.2025年新判例:
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2025)川0107民初7892号:患者被“免费住院”诱导入院后强制约束3日,判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二)刑事控告:必须同时触发“关联罪名”
1.2024《指导意见》第11条:办理骗保案需同步审查洗钱、非法拘禁、虐待被看护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线索。
2.2025年典型案例:
湖北襄阳某精神病院护工对“被住院”老人实施扇耳光、捆绑,不以诈骗罪从犯论,单独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举报奖励与责任切割
1.2025《细则草案》第50条:
(1)定点机构自查自纠并退回基金,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患者主动举报并退回基金,同样适用不予处罚。
2.程序意义:患者在监管部门介入前主动举报,系最有效的刑事责任切割证据。
四、典型案例
案例从公立机构、民营机构、个人冒用、药品回流等不同违法类型进行归纳,具体情况如下:
1.宜昌公立精神病院贪污案,审结/决定时间为2026年1月。本案适用2024年《指导意见》第7条(贪污罪)及202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142条之一(违法所得没收)相关规定。裁判/决定要点为:公立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对配偶名下相关财产可依法推定予以没收。
2.南京民营医院行政双罚案,审结/决定时间为2025年12月。本案适用2025年《细则草案》第32条(挂床住院认定)、第48条(双罚制)相关规定。裁判/决定要点为:对涉案民营医院作出解除服务协议并处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个人处以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3.沈阳冒用已故亲属医保卡案,审结/决定时间为2026年2月。本案适用2024年《指导意见》第6条(冒名就医)及2025年《细则草案》第41条(量化暂停)相关规定。裁判/决定要点为:冒用已故近亲属医保卡就医的行为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退赔责任后,仍需依法接受医保服务暂停的行政处理。
4.郑州收购“回流药”案,审结/决定时间为2025年11月。本案适用2024年《指导意见》第9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2026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修改稿相关规定。裁判/决定要点为: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不影响本罪认定;职业性收购回流药品的行为人,即便已退赃退赔,在处理上仍不予宽缓。
总之,2024-2026年,医保骗保治理已形成刑法修正案式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量化标准+刑诉法程序保障的闭环。对于医疗机构,虚构病历=无期徒刑(贪污罪)或双罚百万罚款;对于参保人,一次“配合住院”=退赔+暂停12个月+诈骗罪共犯。对于律师与法务,必须将2024《指导意见》第5-11条、2025《细则草案》第32-50条、2026刑诉法修正草案第142条之一作为每一份法律文书的直接援引对象。法律分析若无具体条款号,在2026年的法庭与执法程序中,即属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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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程东建 徐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