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近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人拆除太阳能跌落致残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事故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工人自身操作规范、定作方监管责任等多方因素,目前判决结果已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长期从事水电工作的甲某经乙某介绍,为丙公司拆除二楼平台太阳能。作业过程中,甲某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搬运生锈支架时失衡摔落,导致多处骨折及关节损伤,构成四处十级伤残。甲某随后起诉丙公司索赔28万余元。诉讼中,丙公司辩称已将工程承揽给乙某,法院依法追加乙某为共同被告。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丙公司与乙某存在长期承揽关系,此次拆除工作由乙某以300元劳务费转包给甲某。甲某作业时未设置安全措施,在拆卸太阳能时,因支架生锈难以拆解,试图整体抛掷,导致失衡坠落受伤。
法院认为,丙公司将工程交乙某后未尽监督义务;而乙某发现甲某腿脚不便,仅口头询问并未监督提醒;二者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甲某作业安全负有一定责任。甲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水电工,未设安全设施,疏忽自身安全,且在危险操作中坠落,自身过错明显。
综合案情实际,法院判决丙公司、乙某分别承担25%和20%的民事赔偿责任,甲某自行承担55%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就本案而言,甲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违规操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定作人的乙某、丙公司未尽合理的监督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蒋桂荣 施青林)
责任编辑 程东建